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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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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温馨提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资料:金山市场监管

编辑

刘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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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岚婷刘家园

    

上观号作者:上海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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