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俄罗斯巴里赞姆VS绥芬河巴里赞

北京哪个医院治疗白癜风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bdf/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指仅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人与相对人以共同签订协议的形式签订授权书,不能改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

授权行为没有约定明确的授权期限,但若授权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关系已不存在或授权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授权即应终止。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24号,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背景

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并签署商标使用授权文件(存在中文版和俄文版两个版本,措辞并不完全一致),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授权传峰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在签署前述授权文件之前以及之后,传峰公司均有向中国商标局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在其后将注册商标全部转让给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同时,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也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了一系列与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此案件争议的焦点为:1.中文版《授权书》是否有效的问题;2.《废除协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是否应予鉴定的问题;3.涉案商标是否应返还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4.传峰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一、关于中文版《授权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关于中文版《授权书》的性质问题

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签署中文版《授权书》的行为属于该公司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其与传峰公司之间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必须经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指仅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行为和无相对人的行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成立。授权行为自行为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人与相对人以共同签订协议的形式签订授权书,不能改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将授权行为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授权行为的性质相悖。

本案中,首先,从中文版《授权书》的签署人看,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于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直至本案一审开庭时,传峰公司当庭出示的中文版《授权书》上仅有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一方的签字盖章。即便中文版《授权书》上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仍然不能据此认定该授权书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次,从中文版《授权书》的形式看,该授权书名称为《授权书》,系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签署的将原本归其一方所有的权利授予传峰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最后,从中文版《授权书》的内容看,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签署《授权书》的目的是:为使传峰公司拥有合法经营权,保障销售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产品,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授权传峰公司在中国注册使用该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该授权书基于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因此,中文版《授权书》系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单方授权传峰公司的意思表示,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为传峰公司。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在该授权书上签字盖章时,授权即成立,无需传峰公司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授权,但应通知传峰公司。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中文版《授权书》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关于中文版《授权书》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再审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中文版《授权书》的效力问题

首先,中文版《授权书》与俄文版《授权书》签署日期均为年3月16日。从中文版《授权书》及俄文版《授权书》中文译文的内容看,中、俄文版《授权书》虽未明确表明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授权传峰公司使用商标的具体情况,但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为销售其虎头系列酒授权由传峰公司在中国使用其在俄罗斯联邦已获准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清楚。虽然俄文版《授权书》的中文译文内容与中文版《授权书》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授权书签署目的、授权传峰公司使用商标的内容上并无本质区别。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及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于本案再审期间分别提交了俄文版《授权书》的不同中文翻译文本,均不改变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签署中、俄文版《授权书》的目的及授权传峰公司使用商标的意思表示,不影响本院对中文版《授权书》效力的认定。

其次,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已在中文版《授权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且中文版《授权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关于中文版《授权书》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无效或撤销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授权书有效,并无不当。

二、关于《废除协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是否应予鉴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提供《废除协议》,拟证明其并未履行年5月19日所签《合作协议书》,因而中文版《授权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生产虎头系列酒,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投资包括商标使用权在内。二审期间,传峰公司对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未实际履行《合作协议书》的事实并无异议。在双方当事人对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未实际履行《合作协议书》均予确认的情况下,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无需再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未履行的事实。其次,中文版《授权书》的内容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授权传峰公司在中国注册使用涉案商标事宜,与《合作协议书》中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以商标使用权向合资公司作为投资的约定不同,双方是否签订《废除协议》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中文版《授权书》是否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姚传明是否出境前往俄罗斯签订《废除协议》及《废除协议》是否真实存在与确认涉案商标权权属不具有关联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二审法院认定《废除协议》无鉴定之必要、对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申请鉴定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关于二审法院未对《废除协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即否定其证明效力错误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涉案商标是否应返还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问题

首先,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授权行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于年4月21日签订HLSF-号《合同》及《年4月21日所签HLSF-号合同补充协议》,于年6月23日签订《年4月21日所签HLSF-号合同的2号补充协议》,约定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向传峰公司供货,合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为虎头系列酒的制造商,传峰公司为经销商。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之间存在上述买卖合同关系,是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签署《授权书》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授权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从中文版《授权书》签订的内容看,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系基于其与传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即传峰公司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在中国相关酒类产品的经销商,为更好地销售其产品,才授予传峰公司注册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俄文版《授权书》的中文译文也载明签署目的是为不损害中方在双方共同合作领域的利益并扩大销售市场,俄方特此授权中方,该授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目的是为在中国境内销售国外产品的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由上可知,中、俄文版《授权书》的签署目的一致,均为更好销售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虎头系列酒。《授权书》的签署目的及授权内容中已明确涉案商标权原本属于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为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虎头系列酒,才有授权传峰公司使用其商标之必要。一旦双方买卖关系终止,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不再供货,作为经销商的传峰公司又不能以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名义自行组织生产虎头系列酒,授权目的已无法实现,授权亦应终止。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于年12月31日后不再向传峰公司供货的事实,故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主张传峰公司返还涉案商标于法有据。

最后,传峰公司转让涉案商标、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传峰公司与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姚传明、股东同为姚传明及其妻子张凤艳,两公司为关联公司。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为销售其酒类产品授权传峰公司注册使用其虎头系列商标,传峰公司不享有转让上述涉案商标之权利。传峰公司自年2月28日起申请注册商标,共获准注册第、号等11个商标。传峰公司在明知《授权书》的签订意图、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经销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于年3月27日起陆续将上述11个商标转让给其关联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其商标转让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损害了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利益,其转让行为无效,上述11个商标应返还给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对于此后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申请注册的第、号等14个商标,因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为关联公司,其明知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之间的经销关系已终止数年,仍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受让自传峰公司的11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具有损害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利益的恶意,其后续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应一并返还给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

综上,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要求确认传峰公司与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的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应将其名下的相


转载请注明:http://www.walgemnonwoven.com/gybzl/12457.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