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都会接触到一个“万能商标”,第35类商标。也许有很多企业在对它一知半解的时候,就稀里糊涂地注册了。那么,小果今天就来说说,第35类商标真的是万能的吗?
第35类商标
根据尼斯分类表,第35类商标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具体为: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业、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辅助业、商业企业迁移、办公事务、财会、单一服务、零售或批发服务。
从尼斯分类表可以看出,第35类并不是什么“万能”的,它的范围是企业提供的服务,比如开一家广告公司,为他人提供营销服务;开一家超市,提供零售服务等,这些企业明显需要申请注册这类商标。天猫也明确给出要求:卖场型旗舰店必须要有第35类商标。
不注册第35类商标不能打广告?
许多不明就里的企业注册了第35类商标,会以为没有第35类商标就不能给自己打广告了。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第35类商标规定的是替他人推销,而只要企业是替自己推销、营销、打广告,没有第35类商标也没什么问题。
比如小果要卖“小果”牌衣服,那么在拥有第25类服饰的商标之后,就算没有注册第35类商标,也可以满大街打广告、入驻天猫、请人帮忙推销。
为什么大家都要注册第35类商标?
看完尼斯分类,可能有人要发问了:既然只有超市、广告公司等服务型企业需要第35类商标,为什么大多数代理人还是会建议,甚至大多数企业都选择申请注册了第35类商标呢?
答案其实是为了保护。
同样是刚刚那个例子,小果自己生产销售“小果”牌衣服,没有注册第35类商标。随着小果越做越大,“小果”牌衣服的知名度也逐步上升。这时,来了一个人注册了第35类“小果”商标,然后开了一家衣服卖场,门头挂着“小果”商标,里面卖着张三牌、李四牌、杂七杂八的衣服,他还是合法的。而小果只能眼睁睁看着消费者冲着“小果”的商标,却去了人家的卖场买了杂牌的衣服,不仅消耗了自己品牌的购买力,还可能因为杂牌衣服质量不佳而导致商誉下降。
“百果园”水果与“百果园”水果零售店
这样的情况是有真实案例的。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是一家从事反季节瓜菜及热带水果生产、销售的综合性农业企业,他们手上有一个第31类鲜水果的“百果园”商标。但他们发现,深圳百果园公司有线下的“百果园”水果超市,与他们的“百果园”文字商标一样,遂提起诉讼,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百果园”的商标类别并不一样。东方祥麟公司的“百果园”商标在第31类,主要用途为水果生产、销售。而深圳百果园的“百果园”商标在第35类,主要用于替他人销售和替他人推销的服务。一家作为水果生产和供货方,另一家则是提供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并没有在销售的水果上打上自家商标、标识来源。两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两家公司未相互进入对方经营领域以及各自在各自领域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故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以,到底要不要注册第35类“万能”商标,企业主们心里有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