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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开放、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品牌的信誉、影响力成为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背书,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倾向于选择连锁品牌或知名品牌的商品或服务。而店铺的店招作为门面,具有很强的辨识度和区分度,俨然已成为经营者夺取顾客芳心、吸引顾客进店的“招牌”。于是,部分店铺的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流量,攀附他人知名或连锁品牌,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己店招门头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标识,这样好像“赢了面子”。而一旦权利人诉至法院,还是得拆除侵权标识并赔偿损失,着实是“输了里子”。这一期案例我们谈一谈店招、企业名称取名中的侵权法律风险。
基
本
案
情
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福公司)成立于年,是一家集火锅原料和调味品研发生产、火锅经营及产品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大型餐饮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近家直营店和加盟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系第号“家福”商标、第号“
”商标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均处于有效期内。年,家福公司发现,漳州市龙文区某餐饮店未经其授权,擅自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家福”标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