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分总则1章10条,分则6章30条,附则1章3条,共8章43条。(一)总则和附则总则共10条,反映了《商标法》总的精神,规定了该法的指导思想,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具体条文,指导商标工作和管理的总依据。总则第1条规定了《商标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总则规定了商标管理机关以及商标权人的资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以及保护的客体(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总则规定,商标须经商标局注册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但同时又规定,需要商标专用权的,才申请注册。也就是说,不需要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总则第9条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做了原则性规定: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两方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实施,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总则第8条对于什么样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与《知识产权协定》是完全符合的。同时要求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这是对构成商标要素的本质要求。附则为第8章,共3条内容,包括确定缴纳费用的原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规定《商标法》的生效日期。这是对《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性规定。
(二)分则第2章至第7章为分则,是体现总则的具体规定。第2章是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共五条内容,包括: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以此来限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商品上行使同一注册商标的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时要分别申请;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要重新提出申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先决条件,是商标局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前提。第3章对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和核准注册、驳回申请和复审、初步审定的公告、异议和商标争议等事宜做出了具体化规定。第4章是关于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规定,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