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继“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风波后,陕西潼关县“潼关肉夹馍”再出商标纠纷。“潼关”二字到底属于谁?类似的地理商标争夺又一次吸引了大众眼球。
11月26日凌晨,“纠纷”争议落下实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这一权威定论让潼关肉夹馍协会“着急”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违法行为一句道歉了事?必须严肃调查、予以处理。
法律的制定实施在于保护多数人、警示少数人、惩罚个别人。引人遐想的是,年12月1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同北京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合同”,进行全国维权,并与律师事务所约定侵权案件费用分成事宜。这明显不应该是一个“共同塑造潼关肉夹馍品牌新形象,推动潼关肉夹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担当者所为,怎么看也像是“蓄谋已久”。有关部门需要对作进一步调查,潼关肉夹馍协会有没有借“地名商标”“割韭菜”,是不是恶意注册地理标志?
毋庸置疑,地理标志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把地理标志注册到地名商标里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善意的,必须牢记地名商标标示的产品特色实际是当地人民历代智慧的结晶和文化的沉淀,不仅仅是属于某个人或是某个协会,“集体商标”蕴含的意义是“合作共赢”,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协会借机搞出“鸡飞狗跳”,损害多数经营者的利益,这种“损人利己”实则“自毁招牌”、损害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断断不会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更要警惕的是,不仅要防止类似“潼关肉夹馍”利用地名商标“割韭菜”,更要防止滥用地名商标权的行为“连锁反应”、再起类似波澜,既要保护“潼关肉夹馍”的合理商标权,更要结合历史形成,出真招、出硬招、出实招,保护好地方美食的小商小铺,方能让口口相传的地方小吃渊源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