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35类商标不能为其商品打广告、无法在门头使用,也不能做销售!?
35类商标主要包含: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业;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辅助业;商业企业迁移;办公事务;财会;单一服务
尼斯分类将现有的产品/服务总计分了45个类别,1-34为有形的商品商标分类,35-45为提供无形服务的产品分类。既然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那么所指的是申请人可提供以上所包含项目的服务,并非不注册35类不能为其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或在门头使用。
换种理解:注册了商品商标(1-34类),同名称的35类商标属于另外一个实际经营主体。对于注册了商品商标的申请人来说,商标使用是这样的:门头可以使用其商标,店内销售的商品全部为该品牌类似商品。对于申请量35类商标的申请人来说:门头也可以使用该名称,店内销售的品牌可以是多种,但不能将其商标使用在类似的商品包装上作为商品品牌使用。
所以同名称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权分属两个实际经营主体的情况下。都可以使用于门头,也都可以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只不过实际经营中,这种情况易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误认为是一个企业,造成混淆。那么,定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结合注册是企业进行商标注册规划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您是生产型企业,拥有自己的品牌,那么注册35类或其他类似服务类别是有必要的,但它不是必须的。对于服务型企业也是同理。
以下圈阿尔粗略整理了常见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关联注册建议,请收藏!3化妆品和44类美容服务;
5类药品、10类医疗器械和44类提供医疗服务
9软件和42类软件开发及维护
12类运载工具和37车辆服务
29、30、31、32、33等吃喝商品核43餐饮服务
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请看本自媒体号文章《商标分类表太多,简化版来了,请收藏》的下半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