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商所及时变更商标信息,预防商标撤三

商标注册成功后,随着企业的宣传推广,知名度在一点一点打开,名气也会越来越大。

这时候,妄图分一杯羹的人,就会想方设法将你的商标据为己有,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商标撤三”。

案件回顾

被申请人所持有的被申请商标于年01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现收到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针对被申请商标作出的发文编号为撤三41CSTG《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委托我司向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取得被申请商标专用权后,将商标使用在公司产品、宣传页、公司网站、工作人员名片等宣传资料上。

二、被申请人取得被申请商标专用权后,将商标商品投入实际使用。

如:1、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备注品牌名称“AFS.”。

2、授权第三方公司负责“AFS.”系列产品的销售以及售后服务。

3、参与工程项目投标。

综上所述

被申请商标“AFS.”作为被申请人核心经营品牌LOGO,已经由被申请人在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并且还参与到一些重要的工程当中,例如,年“AFS.”系列产品参与到梅汕高铁揭阳北站的装修当中,在年参与内江市体育中心项目内、外装修工程的招投标中。

被申请人以其专业的服务、高品质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售后保障,在市场中占有了一席之地。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号商标名称“AFS.及图形”,在第9类“1.集成电路;2.扼流线圈(阻抗);3.变压器(电);4.电开关;5.减压器(电源);6.自动定时开关;7.调光器(调节器)(电);8.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9.电动开门器;遥控仪器;”服务项上的注册有效。

案例启示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一定要及时对商标进行变更,否则,如果一旦有人异议您的商标,您将有可能因收不到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而错过答辩,最终导致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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